王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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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3416155652

服务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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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3:59

律师名:王惠敏

执业律所: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2011178074

执业年限:6年

个人简介:王惠敏律师,硕士研究生,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多年深耕土地管理和城市更新领域,熟悉土地管理、城市更新、国企管理、税务筹划等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城市更新立法调研、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征地拆谈判、项目并购、国企合规管控以及税务风险防范等项目实战经验。近年来,王惠敏办理的主要业务如下:

1、改造、拆迁类业务:先后担任广州荔湾区、天河区、花都区、黄埔区、广州海珠区等多个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佛山顺德伦教双智产业园改造项目、广塘村村镇工业聚集区改造项目、岐山村村镇工业聚集区改造项目等专项法律顾问,多角度提供旧改专项法律咨询服务,熟悉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等旧改政策,拥有丰富的驻村动迁、土地整备及风险防控经验。

2、政企事业单位顾问类:政企事业单位顾问类:先后担任广州市、区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药集团(澳门)国际发展产业有限公司以及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成员。

服务地区:广州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601单元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公司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教育背景:华侨大学,法学硕士

担任的职务: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研究院培训中心专家库讲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广州赛区城市志愿服务站志愿者

重要经验总结:立法调研类:深度参与、负责跟办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制定,《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以及主笔撰写了《佛山市城市更新实操要点调研报告》,深度参与编制《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一本通》。

专业研究类: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21年9月)发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效力及其救济路径探析——以广东省旧村改造为背景》,在《广东三旧改造》杂志发表《宅基地非村民受让人在旧村改造中的拆补权益探析》,在《律房律地》公众号上发表二十余篇征收、旧改、土地、房屋等专业文章,并被多个公众号转发推送。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租赁合同无效仍成功追回场地占用费胜诉案

【案件概况】

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办公场地,对方使用后长期拖欠场地费用与水电费,且以合同无效、场地未全部交付、无法办理执照等理由拒付。王惠敏律师代理我方起诉,即便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仍成功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场地占用费、水电费及逾期利息。

【核心事实】

双方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我方依约提供办公场地,对方正常入驻使用。

对方支付部分费用后,自2018年11月起拖欠场地管理费及水电费,直至2019年3月才搬离。

诉讼中查明涉案场地未取得规划许可,依法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对方抗辩未足额收房、场地被锁、无法办照等,但均无有效证据佐证。

【代理思路】

王惠敏律师针对“合同无效但已实际占用”的核心情形,制定精准诉讼策略:

锁定实际占用事实:用搬离记录、费用支付记录、物业凭证固定对方实际使用场地至搬离当日的关键事实。

无效≠免单:依据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仍应支付场地占用费,标准参照原合同约定。

击破对方抗辩:对方所称未交付场地、锁门、无法办照等均无书面证据、无有效告知记录,依法不予采信。

清晰主张费用:精准核算拖欠的占用费、水电费,主张合理逾期利息,请求合法有据。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判决对方全额支付场地占用费73333.33元、水电费2564.65元。

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法院核定标准自起诉之日计至清偿日。

我方核心诉求全部实现,足额收回被拖欠款项。

【律师点评】

本案是“租赁合同无效但仍可主张占用费”的典型胜诉案例。王惠敏律师精准把握“无效合同占用对价”的法律规则,不因合同效力被动妥协,用扎实证据固定使用事实,高效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为同类租赁纠纷提供权威参考。

案例二: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与货款追索胜诉案

【案件概况】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存在长期电线电缆买卖交易,对方收货安装后,拖延支付大额货款,并在对账确认欠款后,突然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货赔偿,意图拒付货款。我方委托王惠敏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全程诉讼,维护合法债权。

【核心事实】

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我方依约供货,对方已收货并实际安装使用。

双方正式对账,对方书面确认欠付货款金额,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

对账后近一年,对方才主张产品质量问题并提起反诉,要求退货赔偿。

对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仅以使用后故障推定产品瑕疵。

【代理思路】

王惠敏律师围绕证据链、检验期、举证责任三大核心构建抗辩逻辑:

固定对账效力:对方已书面确认欠款,属于对债权债务的明确认可,事后反悔无依据。

严守检验规则:对方收货后长期未提异议,远超合理检验期限,亦未按约定书面提出质量异议,丧失异议权。

强化举证责任:产品质量争议应由主张方举证,对方无鉴定报告、无直接证据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穿透反诉意图:对方反诉本质为拖延付款、逃避债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对方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利息,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彻底驳回上诉。

我方全额胜诉,成功追回欠付货款,债权得到完整保障。

【律师点评】

本案是买卖合同中“以质量异议拒付货款”的典型抗辩场景。王惠敏律师精准抓住对账效力、检验期限、举证责任三大关键,用扎实证据与严谨法律逻辑戳破对方无理抗辩,既维护当事人债权,也为同类货款追索案件提供可复制思路。

案例三: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胜诉案

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我方当事人(下称“我方”)与对方当事人(下称“对方”)因租赁物业相关争议引发仲裁,对方为规避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双方无效,我方委托王惠敏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案涉《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由案外人(原出租人)与对方于2011年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签订、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案涉部分租赁物业无偿划转至我方名下,我方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对方知晓租赁物业产权划转事宜后,未明确提出异议,且继续履行案涉租赁合同相关义务(包括向我方支付部分租金)。后双方因租赁事宜产生纠纷,我方依法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方遂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对双方无效,主张双方不存在仲裁合意,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代理思路】

王惠敏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明确代理策略,重点从以下三点展开抗辩:

1.我方作为租赁物业的合法受让人,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我方作为产权受让人,无条件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该继受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2.对方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曾以实际行为表示认可。对方在知晓租赁物业产权划转及我方继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后,未明确反对仲裁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且实际向我方履行了租金支付等合同义务,双方亦未就争议管辖另行约定,应视为对方认可仲裁条款的效力。

3.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具备仲裁协议的全部法定要件。原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完全采纳王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我方作为租赁物业受让人,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方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对方的全部申请,案件申请费由对方负担。我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仲裁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租赁物业产权划转后,原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对新的产权人及承租人具有约束力。王惠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结合对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清晰梳理抗辩逻辑,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对方的无理申请。

此类案件中,产权划转、债权债务继受过程中,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常见难点,王惠敏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拆解案件关键点,有效维护当事人的管辖权益,为当事人规避诉讼风险、高效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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